常山县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常山县涉砂场点限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告
目前,我县采砂整治工作已进入分类处置阶段,根据《常山县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常政办发〔2013〕36号)和《关于开展采砂专项整治的通告》(常政发〔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常山县涉砂场点限期处置工作方案》,现通告如下:
一、涉砂场点限期处置原则
1.自愿原则。各涉砂场点业主自愿承诺按照规定对库存砂石原料进行限期处置,自行申请办理库存砂石原料限期处置手续。
2.合约原则。限期处置的涉砂场点必须签订限期处置协议,明确限期处置的起止时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二、涉砂场点限期处置条件
1.符合常山县河道采砂规划,主动退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经营的砂石场点。
2.不符合常山县河道采砂规划并有库存砂石料的现有砂石场点。
3.已经签署采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协议书。
4.在出入口设置好安全警示标志,现存5000立方米以上砂石原料的场点必须设置监控设施(根据砂场特殊情况须增设监控设施的,应当另行增设)。
三、涉砂场点限期处置收费标准
砂场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处置完毕的,可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因发生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处置完毕的,经业主再申请,县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特批延长处置期限的,县采砂办根据县采砂办与业主签订处置协议书时砂石量测绘报告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下表:
四、涉砂场点限期处置流程
1.申报
愿意申报限期处置的业主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采砂专项整治的通告》要求,于2013年5月10日前自行到县采砂办申报,并自愿填写 《常山县涉砂场点限期处置申请表》,对相关内容作出承诺。处置期限根据砂场现存砂石量测绘情况和日常处置能力确定,原则上期限最长不超过7月31日。
2.初审
县采砂办会同涉砂场点所在乡镇(街道)和相关行政村进行初审。初审同意限期处置的,填写《常山县涉砂场点限期处置意见书》;所在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测绘
由县采砂办委托的测绘公司,对场地以及砂石种类、数量等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
4.审议
县采砂办根据测绘报告和乡镇(街道)盖章的《常山县涉砂场点限期处置意见书》,组织县水利、国土、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行政村进行现场踏勘和联合审议,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出具联合审议意见。
5.签约
县采砂办与业主签订 《常山县库存砂石限期处置协议书》,业主根据各自砂场场地现储砂石料数量依约交纳限期处置保证金,现储存砂石料数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砂场不少于10万元,1万至5万立方米的砂场不少于15万元,5万立方米以上的不少于20万元。
6.处置签约后,由县采砂办协调供电部门恢复供电,业主按约严格进行限期处置。处置期满后,采砂办函告供电部门实施断电,并责令业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和建(构)筑物。
五、涉砂场点限期处置管理
1.公示
限期处置涉砂场点应在大门附近设置公示牌,内容包括涉砂场点名称、负责人、限期处置时间、作业方式、监督电话等。
2.巡查
由县采砂办负责、乡镇(街道)配合,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相关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3.追责
在限期处置期限内,业主偷运砂石料进场的,依照《常山县库存砂石限期处置协议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限期处置,没收限期处置保证金,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断电;业主违法采砂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断电,没收全部限期处置保证金,并立案查处。限期处置期满,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和建(构)筑物的,依照《常山县库存砂石限期处置协议书》没收全部保证金,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