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案件宣判
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 判决女方返还18万元彩礼
本报讯(通讯员 章晨洁)近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夫妻离婚,并由女方返还彩礼人民币18万元及金戒指一枚(原购买价15200元)。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常山法院首个适用《民法典》当庭宣判的案件。
时间回溯到2014年,经小花(化名)亲戚介绍,小志(化名)与她相识。可小花那时并不愿意与小志在一起,而是选择与他人恋爱。
2019年,小志得知小花与男友分手后,主动向她示好,并要求与她结婚。小花则表达了与小志先结婚后恋爱的想法。在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小志送给小花一枚金戒指作为定情物。不久,小花要求他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
2019年11月12日,小花在收到小志给付的人民币188000元彩礼后,与他登记结婚。但是,两人在结婚登记当天就分开了。
之后,小志通过微信、电话多次联系小花,希望与她共同生活。但小花却都不理睬,还提出了要离婚,双方婚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
到了2020年8月,小志发现小花确实不想与他一起过日子,便提出由亲戚出面商谈离婚及返还全部彩礼事宜。可小花只同意返还10万元彩礼,双方协商未成。
2020年11月6日,小志来到常山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他认为小花是为了彩礼才与他结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88000元,婚戒一枚。
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小志坚持要离婚,并要求小花最少返还18万元彩礼。可小花突然又转了口风不同意离婚,还说愿意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如果离婚,也不应该返还彩礼。
小志对小花已经失去了信任,坚决要求离婚。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
经审理,法官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20年8月双方曾协商过离婚,因对返还彩礼数额意见不一而未成。从双方婚姻状况和意愿分析,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酌情确定被告需返还原告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及定情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18万元及金戒指一枚(原购买价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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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