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周密为打鸟最终被警方抓获
通讯员 郑思晴
11月4日16时13分,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金川街道胡家淤村中淤路段有辆黑色小车,车上的人拿着气枪打鸟,请求处警。接到报警,城郊派出所民警立刻带上装备前往案发现场,收缴气枪一把,黑色小车上的一行三人被民警成功带回派出所,并对嫌疑人进行下一步的讯问。
嫌疑人江某称,气枪是他从朋友那里拿来的,鸟也是只有他在打,经过其他证人的证词认证,另外两位也只是江某临时拉过来的朋友,并对此事并不知情。因此,民警锁定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为江某,并对其进行进一步讯问,根据其口供,我们重现案情。
在去年过年时,犯罪嫌疑人江某称在他邻居家发现了一把气枪,一番把玩过后,他起了兴趣。一个月前,他在家闲得无聊,想起邻居家的那把气枪,准备拿枪打鸟玩。于是他径直到邻居家的杂物间,拿到了那把气枪,但是他发现,气枪少了气瓶无法击发,他便在网购平台上下单买了气瓶,并成功安装。同时他又去邻居家拿了一些铅弹,为自己的打鸟计划做了万全准备。终于到了11月4日这一天,据江某称,下了雨刚好适合打鸟,他便带上气枪,喊来朋友胡某和蒋某二人,一同来到了金川街道胡家淤村,连开了好几枪,最后成功打中一只斑鸠。直到下午四时许,被城郊派出所的处警民警成功抓获,带回派出所。
民警告知江某,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目前江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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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