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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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14种类新污染物列入重点管控清单、浙江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月起,一批新规开始影响你我的生活。
▍浙江护航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已于1月1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次体系化规定了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和创业教育等扶持措施,并将高层次人才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创业场所支持等政策予以固化提升。
▍浙江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64条,不仅对上位法进行了操作性细化,还将浙江“大综合一体化”、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社会参与等特色做法补充进去。
《条例》明确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险等高风险项目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日投入运营前对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意见》明确了突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连片整治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升级产业平台等7个重点任务,健全工业空间管控体系、鼓励低效工业用地增容提质、严格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等10项政策举措。
其中,《意见》提出,对已关停或企业无意愿再开发的低效工业用地,支持各地采取协商办法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收回低效工业用地,重新供地开发建设。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浙江加强大中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水位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自3月15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明确,根据流域暴雨洪水特性,汛期可划为入梅前、梅雨期、梅台过渡期、台汛期、汛末等若干分期。水库根据雨洪规律、水库下游安全泄放能力确定各分期控制水位,并做好分期水位衔接。确定的控制水位应能在降雨有效预见期内(不超过5天)确保预泄至相应分期的汛限水位。水库控制水位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水库正常蓄水位。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施行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应当通过现场以及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纳税缴费咨询服务,无偿组织纳税缴费申报、税费优惠等培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的意识和能力。
税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收管理环节的协同。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实施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11个药品,谈判和竞价新准入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60.1%。
最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种。
▍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自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规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落实药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国家药监局有新规
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强化资质动态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