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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生活·悦读

关于公布常山县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直接责任单位(人)名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17号)精神,遵循“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我县“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前期摸排,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将我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工作直接责任单位(人)名单公布如下:

  备注:产权为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向产权人逐一通知。常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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