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采砂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县砂石资源管理,规范采砂秩序,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常山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采砂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包、开采、加工和经营。
二、集中整治由常山县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砂办)牵头,所在地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集中整治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集中整治的重点是:违法违规采砂行为,阻碍涉砂执法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涉砂违法协议,非法涉砂场点等。
三、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一律自行停止,并接受主管部门的依法处理:
1.无采砂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未按采砂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时限、开采方式、开采深度采砂的;
2.对水利工程设施、公路桥梁、村庄安全和其它建筑物造成危害,毁坏防洪堤的;
3.开采后乱弃碴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设障的;
4.在禁采区内偷挖、偷采的;
5.毁坏耕地的;
6.不按规划乱挖乱采,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
7.未按规定缴纳各类规费(税)的;
8.无证船舶从事航行、停泊或作业的;
9.其他违法违规采砂、制砂、洗砂行为。
四、自本通告发布7日后,所有采砂场点统一断电,一律停止采砂、制砂、洗砂、买砂、砂石运进行为,接受整治。
五、对不配合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继续进行违法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涉砂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情况经查属实的予以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 报 电 话:0570-503108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二○一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