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明党员干部和单位工作人员采砂专项整治纪律的通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例和我县党员干部问责问效有关规定,现就全县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在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纪律通告如下:
一、党员干部和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参股砂场的,必须在3月20日前到所属乡镇或街道、部门(单位)主动申报、说明情况,并在3月31日前主动退出、停止生产。
二、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申报和退出、停产的,被群众举报查实后,一律予以停职检查;超过4月10日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合格; 超过4月30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农村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申报和退出、停产的,被群众举报查实后,一律予以停职检查;超过4月10的,确定为不合格党员;超过4月30日的,一律给予党纪处分。农村非中共党员干部出现上述情况,由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程序罢免。
四、党员干部和单位工作人员有干扰、阻挠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全县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参与违法采砂的党员干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并退出、停产,积极配合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可免于处理或从轻、减轻处理。
六、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党员干部和单位工作人员涉砂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举报查实后予以奖励。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70—5023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常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常山县委组织部
常山县监察局20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