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贤民警唱响为民服务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的确......噪声扰民得解决 居民送锦旗致......少先队员为老人献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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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的确定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6日,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段常山收费站,因正在交费的一辆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车牌号:皖J30810(皖J3088挂),系被告胡某某所有,挂靠于被告圣大公司】起火,引燃了收费棚顶的铝塑板,借助风力造成整个收费棚顶及下面的收费岗亭、设备设施等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原告人保浙江分公司依照之前与浙江交投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杭金衢分公司赔偿保险金4880481.42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祁门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原告于2016年4月7日诉至常山县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人保祁门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次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4880481.42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某和被告圣大公司承担,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胡某某住所地为安徽省舒城县张母桥庙冲村周院,被告圣大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文峰商务中心五楼,被告人保祁门支公司的住所地为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中心南路144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浙江省常山县。
  常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人保祁门支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

  常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本案各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原告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各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故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常山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圣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不服一审裁定,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人保浙江分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方提起诉讼。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是债权的请求权,即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也即保险人受让取得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在浙江省常山县,也即侵权行为地在常山县。因此,常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附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
  本案中,第三者胡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杭金衢分公司对第三者胡某某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人保浙江分公司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胡某某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被告圣大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常山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县法院詹勐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