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要不得触犯刑法悔莫及
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了一起非法电鱼案。目前,该案件已按程序移送至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月9日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天马执法中队接群众反映,有人在五联村南门溪进行非法电鱼。执法队员赶赴现场后,立即责令当事人杨某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杨某使用自行组装的电捕捞工具进行捕鱼,持续时间约1个小时,共计捕捞泥鳅、黄鳝等渔获物0.97千克。
据杨某交代,一直知道南门溪是禁渔区,但是想着半夜不会有人发现,便打算趁着天黑出来“碰碰运气”,没想到会被发现。“我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晚上捞鱼不会被人发现……”杨某懊悔地说。
今年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办理14起非法电鱼案,其中,移送公安机关8起。下一步,将统筹安排人员加强辖区内的河道水域巡护,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捞行为,守好“禁渔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莉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