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黄爱珍等同志辞去政协第十届常山县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2024年1月11日政协第十届常山县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政协第十届常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同意黄爱珍(女)、江俊、周平、甘全明、徐志伟、占忠贤、祝徐亮、王有军、刘裕良、郑秀平、方勇、叶树忠、詹丽青(女)、何利民、吴婉清(女)、严思雨(女)十六位同志辞去政协第十届常山县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政协第十届常山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同意黄爱珍(女)、江俊、周平、甘全明、徐志伟、占忠贤、祝徐亮、王有军、刘裕良、郑秀平、方勇、叶树忠、詹丽青(女)、何利民、吴婉清(女)、严思雨(女)十六位同志辞去政协第十届常山县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