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等于无罪
违规者收监执行没商量
本报讯(记者 童旭 通讯员 李强)“我现在后悔已经晚了,要吸取教训,绝不再犯……”1月10日,不久前被县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余刑的徐某充满悔意地说。
2012年9月,23岁的徐某因盗窃罪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县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徐某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量刑情节,再加上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因此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徐某虽已成年,但正处跨入社会的年龄段,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办理此案的李法官表示,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作出了上述判决,“但他误以为缓刑等于无罪,不按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收监执行是自食其果。”
原来徐某被判处缓刑后,县司法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并要求徐某在每月的指定时间必须到司法局报到。但徐某却无故未按时到场报到,也不向县司法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县司法局多方联系未果,徐某脱离监管一个月。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监管规定,因此县司法局向法院建议撤销徐某的缓刑。县法院在审查事实后,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未执行的刑期八个多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