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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负责人就新《安全生产法》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县安监局负责人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意义是什么?
  县安监局负责人: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十二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新安法”重点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表现在哪些方面?
  县安监局负责人: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在这方面,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4项规定尤其值得关注。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举例来说,某企业进行业务分包,过去往往在合同上写明“在合同执行期间,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就认为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风险已经转移给乙方了。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业务能够外包,责任不能外包,不管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条款,甲方都必须承担责任。
  记者:据了解“新安法”在行业监管部分也有变动,具体是哪些?
  县安监局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理顺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和行业直接监管的体制关系。国家和地方独立的安监部门设立10年了,但整体上没有厘清“综合监管”和“直接监管”的关系,打乱仗的现象普遍。实际上,安监部门的职能不能笼统地称作“综合监管”,即什么样的安全生产问题都有权管。权力过大且泛,既无法突出其特殊的手段和机制,也容易混淆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和行业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综合监管应定位为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基础上的“整体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中央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模式,突出的就是行业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这次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也细化到了乡一级。自古以来,中国的行政法对机构职责的规定一般都到县级为止,很少对乡镇这一层次的机构做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但这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了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行业部门难以履行直接监管责任的,安监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协调;安监部门通过抽查性监督执法发现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约谈、通报、考核扣分,发挥整体性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记者:“新安法”加大了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请问主要有哪些?
  县安监局负责人:“新安法”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罚款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罚款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罚款500万至1000万,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重大事故罚款1000万至2000万,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这些都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记者:“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县安监局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四项权利:(一)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二)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时,从业人员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