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户商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
本报讯(通讯员陈琼)2月23日,正月初八,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通过巡逻方式共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36起,16户商家因违反禁燃规定被行政处罚,个别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共八天时间可以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在城区限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自2017年我县实施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以来,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与去年相比明显减少,但部分商家仍在知道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在浙西世贸城开店的叶某便是其中之一。正月初八上午9时许,叶某在自家店门口燃放烟花爆竹,刚好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叶某因违反《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规定,被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商家占某亦是如此。春节后第一天,店铺开门要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他的习惯。占某眼见着禁燃通告贴在了自家店门口,仍不以为然,于23日上午10时许,以新年店铺开张为由,在店门口(属于限制燃放区域)燃放了烟花爆竹,被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既不卫生也不安全,希望大家能够自觉遵守禁燃相关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民警积极引导劝说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