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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被判刑、赔钱并公开道歉



  本报讯(记者罗曼琳通讯员郑勤鲁晓智)11月13日,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以姜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此外,庭审过程中,在县人民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姜某某当庭赔付了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
  记者了解到,姜某某所在的村处于我县的林区。近年来,在当地政府和群众的积极保护下,猫头鹰、中华秋沙鸭、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了地头田间的“常客”。
  然而,为了一己私利,姜某某于2017年10月、11月先后非法猎捕2只猫头鹰并予以出售,同年12月又积极帮助舒某某(已判刑)将其非法猎捕的1只猫头鹰予以出售。经鉴定,涉案的3只猫头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角鸮,每只红角鸮的整体价值为15000元。
  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姜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应当数罪并罚。而且,姜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舒某某已对涉案的1只红角鸮依法进行了赔偿,县人民检察院遂对姜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姜某某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最终,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和量刑建议,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姜某某当庭认罪服判,并就自己的行为公开道歉。
  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市民: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广大群众要切实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价值观,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人类共同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