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新垦造耕地种植和地力培育及土地开发复垦在建项目商品有机肥实施办法(节选)
一、实施范围
实施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范围:土地开发复垦通过省级验收合格但未实施地力培肥的项目;2012年通过市级预验收但土壤质量评定未合格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2013年以来县级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
实施商品有机肥项目范围:未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 未完成土建、未验收且未流转的项目;土建已经完成但未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
二、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的申请、立项与实施
1.对已通过最终验收的新垦造耕地,实施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需先申请立项:由承包种植业主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立项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汇总,以文件形式集中报送农业局,并附业主申请材料。
2.为加快推进我县的土地流转,对流转新垦造耕地30亩以上(含30亩)、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申请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允许一个区块有多个主体承包实施,但同一区块项目必须整体同期实施。
3.项目申请立项面积以县国土资源局核定项目耕地面积为依据。
4.项目确认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供销联社联合下达立项批复。
5.项目实施所需的商品有机肥由实施主体自行采购实施。
三、在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商品有机肥的实施
1.未进行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必须施商品有机肥,商品有机肥由县国土资源局采购,商品有机肥采购方式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实施。
2.未完成土建、未验收且未流转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按每亩80元的定额调整预算,商品有机肥向县国土局申请领取,由县国土局、有关乡镇(街道)负责督促实施到位。
3.土建已经完成但未通过市级验收的项目,由县国土局会同有关乡镇(街道)按规定确定实施主体,负责督促实施到位,实施费用为每亩200元。
4.已经流转的项目,由承包人按规定程序向县国土局申请领取商品有机肥,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县国土局负责督促实施到位。
四、项目验收
1.在建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商品有机肥实施情况的验收:由项目实施主体向常山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由常山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面积以项目县级验收耕地面积为准。
2.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项目验收分初验(第一年度)、中期验收(第二年度)和总验收(第三年度)三个阶段。
项目完成年度计划后,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总验收需同时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验收由县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成立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验收组由农业、国土、财政、林业、供销等部门相关专家组成。
3.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项目验收实行定期验收、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验收占年度分值的70%,不定期巡查监督检查占年度验收分值的30%。
五、资金保障
1.项目经县级验收确认合格后,实行分年度拨付补助资金。
2.项目补助资金采用直拨制,直接拨至实施业主。
3.项目以实际量化指标得分计算补助款。
4.种植和地力培育逐年投入、按验收分值折算分期付款。以实际量化打分总分值为补助依据,第一年补助4元/分/亩,第二年补助4元/分/亩,第三年补助7元/分/亩,但补助标准第一年、第二年不超过400元/亩,第三年不超过700元/亩。实际量化打分总分值少于70分(不含70分)的项目不予补助。
如果上一年度未实施地力培育改良措施,或未达到年度验收标准的(基地)项目,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地力培育扶持政策。
5.种植和地力培育由县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验收、实施,每年补助县农业局工作经费50元/亩。
6.对既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又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如枳壳、山栀、水栀等木本中药材或其它草本中药材的种植,由县供销联社具体负责指导实施、县林业局做好配合,每年分别补助县供销联社、县林业局工作经费30元/亩、10元/亩。(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常山县土地开发复垦种植和地力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农业〔2009〕8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