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的员工签收货物后,拒付货款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预付20%的货款,由甲公司负责送货上门。甲公司将货送到乙公司的仓库后,由乙公司的员工在收贷单上签了名,但乙公司没有在签收单上盖章。当甲公司向乙公司催款时,乙公司拒绝承认收到货物,声称签收人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公司没有收到甲公司的货物,反而说甲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按期交货,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返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针对乙公司没有收到货物的辩解,甲公司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代理的问题。代理制度是调整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代理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能提高交易效率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法律制度。为了规范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具体到本案,甲公司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乙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由乙公司的员工在收货单上签名,这种行为视为员工代理乙公司确认收货,故乙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如甲公司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针对乙公司没有收到货物的辩解,可以委托律师通过下列途径向法院提供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1)调取乙公司签字员工在社保部门的参保证明,证实乙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会用此发票抵扣税款,可以通过发票、税款抵扣相关资料及发货单综合证明甲公司已向乙公司发货的待证事实;(3)通过向签收人收集证据,证明签收人系乙公司某岗位的员工,其代表乙公司签收货物。
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欣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