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六、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一)打着投资咨询、担保、典当、商贸公司等旗号向公众融资,或者依托资金“掮客”组织吸收资金,放贷给他人从中牟利;
(二)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所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地下钱庄、民间“会”“社”等组织进行非法集资,或以传销形式非法集资;
(四)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办理会员卡等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五)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分割,通过出售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