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交通违法
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恶性程度高,社会危害大。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三年来,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酒驾之“治”,也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一种进步。
毒驾交通违法
近年来,吸毒后驾驶车辆(以下简称“毒驾”)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条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部作出明确规定: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要主动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未主动注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对发现属于三年内有吸毒记录或者成瘾未戒除人员的,不予受理申请。